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对农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及其他固体废物。

农药及有毒、有害农用化学制品的容器和包装物,应当交销售者回收,不得随意丢弃。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