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六节 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从事交通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处理运输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