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建筑、装修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坚持节能减排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并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和处置建筑、装修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