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Chapter 2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Section 6 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Article 33Amended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从事交通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处理运输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