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六节 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置,按照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执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及时清扫、分类收集和密闭运输,并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实行村(社区)收集、镇(街道)中转、区县集中处置。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