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五节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中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机关、企事业单位处理电子废物,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交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的单位处置。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