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四节 有害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从事利用、处置有害废物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和设备;(二)有相应的处置技术和二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污染环境防治应急措施;(四)其他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要求。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