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四节 有害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有害废物的处置应当按照有关无害化处理的标准和要求处置。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