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已修改对受固体废物污染的土壤应当进行环境风险评估、修复和处置。开发利用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利用者应当事先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评估受污染的程度,并明确修复和处置的要求,按照污染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原则进行修复和处置:(一)化工、印染、电镀等单位停产、关闭、搬迁后的原址;(二)危险废物的堆放、填埋场地;(三)其他受污染的土壤。评估、修复和处置受污染土壤的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