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对受固体废物污染的土壤应当进行环境风险评估、修复和处置。

开发利用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利用者应当事先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评估受污染的程度,并明确修复和处置的要求,按照污染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原则进行修复和处置:

(一)化工、印染、电镀等单位停产、关闭、搬迁后的原址;

(二)危险废物的堆放、填埋场地;

(三)其他受污染的土壤。

评估、修复和处置受污染土壤的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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