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已修改销毁假冒伪劣产品的,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露天焚烧。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交有资质的处置单位集中处置;未集中处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处置。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