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交通安全责任第九条已废止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检查,督促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车辆生产、销售行为的管理,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环保标准车辆的单位及个人,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