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交通安全责任第七条已废止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内容,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评估分析交通安全状况。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