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废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二百元罚款:
(一)机动车号牌残缺、模糊以及遮挡、倒置或者使用可变式号牌装置的;
(二)机动车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的;
(三)正三轮摩托车在禁行的区域、路段内行驶的;
(四)无牌无证的燃油助力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悬挂非本市籍号牌的燃油助力车在市区道路行驶的。
有前款第一、二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对使用可变式号牌装置予以收缴;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有前款第四、五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对车辆发动机排量进行检测,达到机动车排量标准的,按机动车处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