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废止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百元罚款:(一)牵引故障机动车不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的;(二)载客汽车车厢内放置物品超过椅背高度并遮挡车窗,从车窗、车门以及后备箱处突出到车身以外的。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