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废止有下列行为之一,在现场无法纠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一)载物超长、超宽、超高等违反规定的;(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加装载人、载货装置的;(三)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的;(四)无牌、证的非机动车在市区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未按规定地点停放妨碍交通的,可以依法将其移至就近的非机动车停放点,并通过标志牌或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