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执法监督第四十三条已废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交通警察不履行职责、执法不公、徇私枉法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反馈处理意见。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