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法查清成因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并分别送达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应当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基本情况及查明事故的经过。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