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第三十八条已废止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供电、通讯、消防等公共设施损坏的,事故车辆可以移动的,驾驶人应当将其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相关部门及时修复。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