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供电、通讯、消防等公共设施损坏的,事故车辆可以移动的,驾驶人应当将其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相关部门及时修复。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