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第三十七条已废止道路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到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机构办理赔偿事宜。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机构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