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车辆及驾驶人第十七条已废止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登记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一)自行车;(二)电动自行车;(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其他非机动车不予登记并不得在市区道路上行驶,但已领取牌证的除外。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