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车辆及驾驶人第十六条已废止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公告停止使用、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十二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