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公告停止使用、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十二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