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乡道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乡道建设和养护所需资金,采取以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自然村自筹为主,上级补助为辅的办法解决。乡道建设应当纳入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政府投入的建设和养护资金列入镇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