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乡道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本条例由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国土、建设、水利、供电、通讯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