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乡道建设和养护所需资金,采取以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自然村自筹为主,上级补助为辅的办法解决。

乡道建设应当纳入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政府投入的建设和养护资金列入镇财政预算。

Local Regulations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