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四章 见习规范与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见习单位应当与毕业生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见习协议。见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见习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毕业生的姓名、住址、毕业院校;(二)见习期限;(三)见习计划安排;(四)岗位职责;(五)见习待遇;(六)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七)见习协议的解除条件;(八)违约责任;(九)争议的解决方式。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