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四章 见习规范与管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见习期限一般为三个月至六个月,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