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见习单位应当与毕业生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见习协议。

见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见习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毕业生的姓名、住址、毕业院校;

(二)见习期限;

(三)见习计划安排;

(四)岗位职责;

(五)见习待遇;

(六)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见习协议的解除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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