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采用差额选举方法。差额选举的候选人数,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参加选举的选民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