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采用差额选举方法。差额选举的候选人数,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参加选举的选民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