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候选人得赞成票数超过参加选举人员半数,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投票选举,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的赞成票数须超过投票人数的二分之一。附则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