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开发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属于国家所有,由水利水电工程业主管理,在服从水库发电统一调度、保证水库安全度汛、符合水土保持和水质保护标准的前提下,应当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安排发展水上交通、水产业和旅游业。水利水电工程业主在发电放水和汛期泄洪前应当向社会公告,防止对下游的人畜和财产造成损害。地方法规 ·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