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开发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属于国家所有,由水利水电工程业主管理,在服从水库发电统一调度、保证水库安全度汛、符合水土保持和水质保护标准的前提下,应当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安排发展水上交通、水产业和旅游业。

水利水电工程业主在发电放水和汛期泄洪前应当向社会公告,防止对下游的人畜和财产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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