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因水工程建设征(占)用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应当先补偿安置,再开工建设,保护失地农民和移民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