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水工程建设,应当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保障江河下游生态环境、供水、灌溉、航运、水产业等需要。

因截流影响下游人畜饮水、农业生产或者其他用水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解决;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