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保护管理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江河、饮用水水源地、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水库、坝塘等水工程的保护范围,并设立标志,向社会公告。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保护范围应当逐步退耕还林、植树种草、保护植被,防止水土流失、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障人畜饮水安全和生产用水。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