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江河、饮用水水源地、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水库、坝塘等水工程的保护范围,并设立标志,向社会公告。

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保护范围应当逐步退耕还林、植树种草、保护植被,防止水土流失、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障人畜饮水安全和生产用水。

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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