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对水资源实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主要河流、水库、水源地按照水功能区划对水质的要求进行保护管理。

常林河水库、回冲水库、红豆树水库等饮用水水库水质保护标准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

阿墨江、泗南江、把边江和他郎河、杩木河、坝干河、布竜河、那卡河以及坝卡河水库、娘埔水库、山卡水库、中山水库等水质保护标准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

地方法规 ·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