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禁毒条例/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第十五条已修改教育和职业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学校禁毒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禁毒教育纳入学校日常教育工作,提高学生的防毒、禁毒意识。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财政等部门应当协助教育和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开展禁毒教育,推动学校禁毒教育与家庭、社会禁毒教育有效衔接。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