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禁毒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结合公民法治教育、道德教育、科普教育、健康教育和职业教育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危害及预防知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