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Chapter 4 程序Article 20Amended执法检查组应当按照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基本评价;(三)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四)改进执法工作的主要建议;(五)完善本市有关立法的建议;(六)其他重要的意见和建议。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