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的成员,从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执法检查组可以邀请上级、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有关专家、市民代表参加执法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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