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二章 科技创新与应用第九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科技创新的需要,规划科研机构的布局。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科研机构。支持国家、省驻青科研机构和外地科研机构参与本市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活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