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五章 科技创新人员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科学技术人员培养规划和计划,为科学技术人员建立多形式、多渠道的培训途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保障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鼓励企业事业组织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合作开展创新型人才培养、项目研究、科技成果推广、科技服务。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