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科学技术人员培养规划和计划,为科学技术人员建立多形式、多渠道的培训途径。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保障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

鼓励企业事业组织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合作开展创新型人才培养、项目研究、科技成果推广、科技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