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支持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选派科学技术人员到基层、企业和农村开展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活动。

科学技术人员在被选派到基层、企业和农村服务期间,原单位应当保留其岗位、职务和工资,其服务期间的工作业绩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任的重要参考。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