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五章 科技创新人员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支持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选派科学技术人员到基层、企业和农村开展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活动。科学技术人员在被选派到基层、企业和农村服务期间,原单位应当保留其岗位、职务和工资,其服务期间的工作业绩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任的重要参考。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