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四章 票据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执收单位应当遵守非税收入票据领购、保管、使用、核销等制度,保证票据的安全和合法使用。遗失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声明作废,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