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四章 票据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需要销毁的非税收入票据,由主管部门或者执收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准后,按照规定销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