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四章 票据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规定印制非税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违反规定代开非税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非税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非税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