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治理第十八条有效排污单位将下列污水、废水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的,应当对污水、废水进行预处理:(一)含有有毒污染物名录所列污染物的污水;(二)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产生的含病原体的污水;(三)含有难以生物降解的有机污染物的废水。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