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治理第十七条有效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覆盖范围内产生的污水,应当纳入配套管网,集中处理。新建、改建、扩建非工业建设项目的生活污水排放系统,应当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联网。无法联网的,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已经投入使用的,应当限期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并实现达标排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